YourVoice.Now 摘要
《平等权利修正案》规定政府不得以性别为由剥夺或限制任何人的权利,该修正案于1972年由国会通过,但附有各州批准的截止期限。最终有足够多的州批准了该修正案,但部分州是在截止日期之后才完成批准的。这项联合决议宣布,无论截止期限是否已过期,该修正案均为有效的宪法条款。由于该修正案将正式把性别平等作为宪法保障,它影响到每一位美国人。
国会摘要
本联合决议确认,《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简称ERA)——该修正案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已获四分之三州批准,因此是合法的宪法修正案,不受原始提案所附时限约束。《平等权利修正案》最初于1972年提交各州审批,原始提案设定的批准截止日期为1979年3月22日;国会随后将截止日期延至1982年6月30日。尽管所需的38个州已完成批准,但其中三个州系在截止日期后批准,另有五个州此后撤回了批准。该修正案的法律地位至今仍存在争议,相关诉讼持续进行中。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众议院
- 状态
- translated
- 行动
- 提交众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3-24
- 添加日期
- 2026-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