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经理——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专业人士——目前以较低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最高20%)对其称为「附带权益」的基金利润份额纳税,尽管这实质上是对服务的报酬,而非其自有资金的投资回报。《2025年附带权益公平法》将通过将所有附带权益利得重新定性为普通所得来弥补这一差距,适用高达37%的税率,无论基础资产持有多长时间。该法案废除了现有的部分改革措施(《税法》第1061条,该条仅要求三年持有期方可适用较低税率),并以新的全面法规——《税法》第710条——取而代之,涵盖投资服务合伙权益的所得、处置和分配。本法案还对附带权益所得征收自雇税(社会保障税和医疗保险税),阻断了另一层次的避税行为。其他反规避规则防止基金经理利用合格小企业股票利得豁免对附带权益进行操作,并阻止死亡时税基调升抹去本应缴纳的普通所得税。试图绕过这些规则进行结构安排的基金经理将面临40%的与准确性相关的罚款——是标准20%罚款的两倍——且合理原因例外的认定标准更为严格,要求充分披露、具有实质法律依据,以及诚信认为相关处理方式正确的良好信念。
企业利益
- 附带权益的资本利得优惠 — 将基金经理的利润份额重新定性为普通所得,适用高达37%的税率,而非现行20%的资本利得税率
- 附带权益自雇税豁免 — 弥补了允许投资基金经理规避附带权益所得社会保障税和医疗保险税的漏洞
- 附带权益的合格小企业股票豁免 — 禁止基金经理对通过投资服务合伙权益分配的合格小企业股票利得适用第1202条利得豁免
- 投资服务合伙权益死亡时税基调升 — 将未实现普通所得视为被继承人所得,防止继承人免税继承调升后的税基
透明度与问责制
- 附带权益规避行为的与准确性相关罚款 — 对因规避新附带权益规则而导致的少缴税款,将标准罚款翻倍至40%
- 附带权益合理原因例外标准 — 要求充分披露、具有实质法律依据及诚信认为相关处理方式正确的良好信念,比标准例外设立了更高的门槛
国会摘要
《2025年附带权益公平法》本法案对附带权益所得按普通所得税率征税,并对附带权益作出其他修订。(部分例外情形适用。) 背景说明:私募股权公司或对冲基金(通常以合伙企业形式组建)的普通合伙人通常从其管理的资产利润中获得一定份额(即「附带权益」)。根据现行法律,附带权益被定性为(就联邦税收而言)合伙企业资本中的权益,因此按资本利得税率(可能低于适用的普通所得税率)征税。根据本法案,归属于附带权益的净资本利得和损失将被重新定性为普通所得和损失,因此按普通所得税率征税。(部分例外情形适用。) 本法案还将合伙人因出售或交换附带权益而收取的款项(或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视为普通所得。(因此,本法案将所谓的「热资产规则」扩大适用于附带权益。) 此外,本法案将合伙企业以附带权益换取其他合伙企业财产权益而进行的分配,视为该财产的出售或交换,因此要求合伙人就已分配的附带权益确认普通所得。 最后,本法案对附带权益所得征收自雇税。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众议院
- 状态
- 已总结
- 行动
- 提交众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2-06
- 添加日期
-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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