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法案》将改变联邦机构处理影响小企业的规则的方式,具体是通过修订《美国法典》第5编中的《监管灵活性法》。机构须估算拟议规则可能给小企业带来的间接成本,包括与被规则直接监管的企业存在买卖或其他商业往来的公司所受到的影响。小企业或代表小企业的团体可向小企业管理局首席倡导法律顾问提出申请,对机构关于某项规则不会显著影响小企业的认定提出异议,而该认定随后可作为最终机构行为提交法院审查。如果机构拒绝参与首席法律顾问的审查,最终规则将对小企业完全不适用。机构还须在regulations.gov上发布高影响力规则的指导文件,并开放公众意见征询;任何机构未能在规定10年内进行审查的规则将自动失效——这一要求可追溯至法律颁布前五年内制定的规则。本法案未为履行上述职责提供新的资金。
透明度与问责制
- 间接成本披露——机构须在规则分析中列明对小型实体可预见的间接成本
- 指导文件发布——机构须公开发布对高影响力规则的指导文件,并开放公众意见征询
- 认证复审程序——小型实体可向小企业管理局倡导办公室申请复查「无重大影响」认定
- 认证司法审查——「无重大影响」认定成为可供司法审查的最终机构行为
- 强制10年规则审查——新增执行机制,要求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定期审查
对普通家庭的影响
- 联邦规则持续效力——10年内未经审查的规则自动失效,追溯至过去5年颁布的规则
- 规则适用性——机构跳过必要审查时,最终规则不适用于小型实体
国会摘要
2025年《举证法案》扩大了联邦机构在制定影响小企业、组织和政府辖区的规则时须遵守的要求。具体而言,机构在进行初步监管灵活性分析时,须在可行的情况下列入拟议规则可能给小型实体带来的合理可预见的间接成本。此外,如果机构认定因拟议规则不会对大量小型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而无需进行初步监管灵活性分析,则须在10天内将此认定通知小企业管理局倡导办公室。小型实体或小型实体团体可向倡导办公室请愿,要求对该认定进行复查,请愿书须包含特定信息,例如请愿方认为应当处理的问题及其解决建议。如果倡导办公室在对请愿进行全面审查后最终认定拟议规则将对大量小型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则制定该规则的机构须对该规则进行初步和最终监管灵活性分析。此外,如果该机构未参与或协助配合全面审查程序,最终规则将不适用于小型实体。法案还要求机构就其认定可能对大量小型实体产生重大经济影响的规则发布所有相关指导文件,并开放公众意见征询。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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