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案,持有合格小企业股票(即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股份)的投资者将获得更大幅度、更快速的资本利得税减免。当前50%的收益排除比例,将在持股满五年或以上时扩展至100%,持股三年和四年时可享受部分排除——最低持股期限也从五年降至三年。法案还将排除资格扩展至S型公司(穿透征税公司),而非仅限于C型公司,并允许将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债务转换为股票的投资者,将持有债务的时间计入持股期限。上述变化适用于法案颁布后购入的股票或债务工具。
企业利益
- 合格初创企业股票的资本利得排除比例——根据持股期限,从50%提升至最高100%
- 享受任何排除比例的最低持股期限——从5年缩短至3年
- 排除资格范围——从C类公司扩展至S型公司
- 持股期限合并计算——延伸至将符合条件的初创企业债务工具转换为股票的投资者
国会摘要
2025年小企业投资法本法案缩短了非公司纳税人在出售或交换合格小企业股票(QSBS)时,可将一定比例收益排除在应税总收入之外所需的持股期限。(适用限制条件。)法案还将QSBS的范围扩展至合格债务工具及某些公司股票。 根据现行法律,非公司纳税人可将2010年9月27日之后购入的QSBS出售或交换所得收益的100%(若在此日期之前购入则为较低比例)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前提是持股超过五年。此外,现行法律规定QSBS必须为C类公司股票。(适用排除条款及其他要求。) 本法案允许非公司纳税人将以下收益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 持股满三年的QSBS出售或交换所得收益的50%(须为法案颁布后购入) - 持股满四年的相应收益的75% - 持股满五年的相应收益的100% 此外,法案将QSBS的范围扩展至通过转换合格可转换债务工具(如转换为股票的债券)获得的股票,且该股票的持股期限包含持有相关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时间。 最后,法案将QSBS扩展至公司股票,而不仅限于C类公司股票。(适用限制条件。)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众议院
- 状态
- 已总结
- 行动
- 提交众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2-11
- 添加日期
-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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