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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2715众议院2026-06-18卫生

危险进口货物销毁法案

YourVoice.Now 摘要公民自由

目前,当美国海关因某进口产品受污染、标签不当或存在其他健康风险而拒绝其入境时,进口商有时可以直接将其转运至其他国家,而无需销毁。《危险进口货物销毁法案》将针对FDA认定的最严重情形关闭这一选项:若卫生与公众服务部(HHS)认定某被拒绝入境的产品构成重大公共健康隐患,可下令进口商在90天内自费销毁该产品,且不得转运至他处。进口商仍可获得听证机会——在销毁令生效之前,他们有权获得通知并有机会提出异议。该规则要待HHS制定完成配套法规后才会生效,预计这一过程在法律颁布后需要两年多时间。

公民自由

  • 被拒进口货物的出口选项——对HHS认定构成重大公共健康隐患的产品予以取消,改为要求销毁
  • 正当程序权利——进口商在销毁令生效前获得有保障的通知和听证机会

国会摘要

《危险进口货物销毁法案》扩大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的权力,使其能够要求销毁被拒绝进入美国、且对公众健康构成风险的特定物品。根据现行法律,进口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和化妆品须接受FDA审查。若某进口物品存在特定缺陷(例如假冒、标签不当或在不卫生条件下生产),该物品通常会被拒绝进入美国。被拒绝入境的物品通常可以出口,但FDA可以在不给予出口机会的情况下,销毁价值低于2500美元的药品、医疗器械或烟草制品。根据该法案,若某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烟草制品或化妆品因构成重大公共健康隐患而被拒绝入境,FDA可下令将其销毁,且不给予出口机会。一旦发出此类命令,该物品的所有者或收货人必须在90天内自费将其销毁。该法案还禁止未经授权转移(例如出口)受销毁令约束的物品。违反者将被处以罚款、最高一年监禁,或两者并罚。FDA必须制定相关法规以落实这些规定。这些法规必须为受销毁令约束物品的所有者或收货人提供正当程序保障,包括在物品被销毁前给予通知和陈述意见的机会。

立法主题

行政法与监管程序消费者事务海关执法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健康促进与预防保健Product safety and quality州与地方政府运作

详细信息

国会届次
119th
议院
众议院
状态
已总结
行动
报告至众议院
行动日期
2026-06-18
添加日期
2026-07-09
来源
Congress.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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