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税收入最高500万美元的小型企业,其前40万美元收入的联邦税率将从现行统一的21%企业税率降至18%。投资基金经理的「附带权益」——即其作为报酬获得的投资利润分成——将按普通所得税率(最高37%)而非较低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最高20%)征税,且该收入还将纳入自雇税征收范围。本法案新增《国内税收法典》第710条,以规范上述处理方式;废除现行三年持有期规定(第1061条);并对因规避新规则而造成的少缴税款附加40%的罚款。收入低于40万美元的自雇人士可扣除其自雇税的四分之三,较现行的二分之一有所提高。企业股票回购消费税将从1%提高至1.5%。
企业利益
- 小企业公司税率——适用于收入低于500万美元的企业,前40万美元应税收入的税率降至18%
- 附带权益所得税——投资管理权益的净资本利得按普通所得税率征税
- 基金管理人自雇税——附带权益收入纳入净自雇收益计算
- 股票回购消费税——企业股份回购税率从1%提高至1.5%
对普通家庭的影响
- 自雇税扣除额——收入低于40万美元的个人可扣除比例从二分之一提高至四分之三
透明度与问责制
- 报告和记录保存要求——持有投资管理权益的合伙企业须额外承担相关义务
- 逃税罚款——对与附带权益规则相关的少缴税款附加40%的准确性罚款
国会摘要
小企业税收减免法案 本法案降低特定小企业的联邦公司所得税税率,提高个人自雇税扣除额,调整附带权益的征税方式,并提高联邦股票回购消费税税率。 对于应税收入不超过500万美元的企业,本法案将应税收入不超过40万美元部分的所得税税率降至18%(现为21%)。 本法案将调整后总收入低于40万美元的个人的自雇税扣除额提高至所缴税款的75%(从现行的50%)。 根据本法案,归属于附带权益的净资本利得与损失须按普通所得税税率征税。(附带权益目前按资本利得税税率征税,该税率可能低于适用的普通所得税税率。附带权益是指私募股权公司或对冲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从其管理的资产中获得的利润分成。) 本法案: 将合伙人在转让或交换附带权益时收到的款项(或财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视为普通所得; 要求合伙企业以换取其他合伙权益的方式分配附带权益时,确认为普通所得; 以及对附带权益收入征收自雇税。 最后,本法案将股票回购消费税从现行公允市场价值的1%提高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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