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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368众议院2025-01-13税收

《属地税收平等与公平法案》

YourVoice.Now 摘要

企业利益

拥有本地公司的美国维尔京群岛居民将无需再被按外国公司美国股东的身份征税。

企业利益

  • 美国股东认定——维尔京群岛真实居民名下本地公司被排除在外
  • 本地公司收益的联邦申报——符合条件的维尔京群岛业主申报义务减少

详细内容

拥有本地公司的美国维尔京群岛居民将迎来一项税收变化。根据现行法律,他们可能被视为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这种认定可能迫使他们在公司实际分红之前,就必须在美国报税表上申报公司的收益。真实的维尔京群岛居民将被排除在这项规则之外。 这项豁免仅适用于依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同时,它也仅适用于该公司的股息被认定为维尔京群岛来源收入的情形。其他一些美国属地已享有类似的税收待遇。这项变化将适用于2024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公司纳税年度。

国会摘要

《属地税收平等与公平法案》本法案规定,凡属维尔京群岛真实居民(bona fide resident),如从特定公司获得可归属于维尔京群岛来源的分支F收入(subpart F income),可免于将该收入计入其美国联邦税收总收入。根据现行法律,受控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通常须将其按比例分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及该受控外国公司的某些其他类型收入(统称为分支F收入)计入总收入。美国股东是指持有该受控外国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美国人(公民、居民、境内合伙企业或公司、信托或遗产)。然而,根据现行法律,「美国人」的定义并不包括波多黎各、关岛、美属萨摩亚和北马里亚纳群岛这些美国属地的真实居民——只要其从受控外国公司获得的分支F收入符合可归属于该属地来源,或与该属地内的贸易或经营活动相关联或源自该活动的特定要求。本法案扩大了分支F所得税规则中「美国人」定义的豁免范围,将维尔京群岛真实居民纳入其中:只要此类居民从依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的受控外国公司获得的分支F收入可归属于维尔京群岛来源,即可享受该豁免。

立法主题

Income tax rates税务管理、征收与纳税人美国领地与保护地维尔京群岛

详细信息

国会届次
119th
议院
众议院
状态
已总结
行动
提交众议院
行动日期
2025-01-13
添加日期
2026-07-24
来源
Congress.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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