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案,联邦监狱、移民拘留中心以及所有与联邦机构签有合同的设施,均须终止单独监禁。每位处于联邦羁押中的人员,每天将被保障至少14小时的舱外时间,可在共用空间活动,其中包括7小时结构化课程(涵盖教育、职业培训、心理健康、药物使用治疗等)和1小时体育活动。 隔离措施仍可用于例行夜间点名(最长8小时)和短暂白天点名(最长2小时),但针对紧急威胁的应急隔离,在任意24小时内不得超过4小时,在任意7天内不得超过12小时。 25岁及以下、55岁及以上的人员,孕妇、残疾人士、任何已确诊精神健康状况者,以及认同LGBTQI+身份者,不得被实施应急隔离。 将任何人转移至更严格住房单元须经由中立裁决者主持的正式安置听证,被羁押者须提前获得书面通知,有权提交证据、获得代理人协助——且须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法案还禁止在所有联邦设施中使用特别行政措施(即目前针对国家安全案件所使用的最严格近全面隔离手段)。 接受联邦司法援助补助金的州和地方,须证明符合类似标准,否则至少削减10%的补助。由独立社区监督机构对所有联邦设施进行不定期检查,以监督合规情况;被羁押者还可就单独监禁造成的精神和情感伤害提出诉讼,无需事先证明存在身体伤害。
公民自由
- 转入限制性住房前的正当程序权利——安置须经中立裁决者主持听证,并达到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
- 安置听证中的代理权——可由律师、律师助理、社区倡导者或其他被羁押者担任代理
- 受保护群体豁免于应急隔离——25岁以下、55岁以上、残疾、精神疾病、孕妇或LGBTQI+人员不得被强制隔离
- 保密通信权——被羁押者与社区监督机构的联系享有与律师-当事人同等级别的隐私保护
- 禁止报复——不得因接触或被认为接触过监督机构而受到任何不利处分
- 修订《民权机构法》以扩大民事诉讼渠道——取消因单独监禁或替代性单元安置引发精神/情感损害索赔时须先证明身体伤害的前提条件
刑事司法与正当程序
- 联邦羁押中禁止单独监禁——禁止除有限时间上限的紧急例外情形以外的隔离,适用于联邦监狱局、移民及海关执法局、国土安全部、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难民安置办公室、美国法警署、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及其承包商
- 强制保障舱外时间——要求每位联邦羁押人员每天享有14小时集体活动时间,包括结构化课程
- 应急隔离上限——在任意24小时内限为4小时,在任意7天内限为12小时
- 限制使用约束器械——禁止常规约束;超过一天的重复使用须经正式正当程序听证
- 禁止特别行政措施——在所有联邦设施中取消联邦政府最严苛的近全面隔离手段
- 安置听证程序底线——要求提前通知、获取证据、中立裁决者,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裁定
- 替代性单元羁押时限——将非保护性羁押的替代单元安置限为每6个月不超过60天
- 州合规激励措施——接受伯恩司法援助补助金的州须证明符合单独监禁标准,否则至少扣减10%的补助金
透明度与问责制
- 要求每季度公开报告——每个联邦机构须每季度公布安置数量、自伤事件及人口统计细分数据
- 设立社区监督机构——独立机构可不定期进入所有联邦设施,并有权复制所有非机密档案
- 新增总监察长咨询机构——司法部总监察长须设立利益相关方咨询机构,并每年向国会和公众提交合规报告
- 媒体与公设辩护律师访问权——记者、公设辩护律师及民选官员有权对联邦设施进行不定期访问
- 整改行动计划要求——各机构须在90天内回应社区监督机构的建议,并报送任何纠正计划
国会摘要
终止单独监禁法本法案限制单独监禁的使用,并在联邦、州及地方层面确立最低羁押标准。 在联邦层面,法案原则上禁止在联邦设施中使用单独监禁,仅在有限情形下(如紧急情况降级处理所必需)方可例外。法案还确立了最低羁押标准,包括每天至少14小时的舱外集体互动时间,须在适合有意义群体交流的共用空间内进行。 法案要求州和地方政府制定法律、政策和方案,以实质性遵守单独监禁限制及最低羁押标准,否则将影响其在爱德华·伯恩纪念司法援助补助金计划下获得的全额资助。 法案还设立了独立的社区监督机构及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咨询机构,协助提供监督。 最后,法案允许被羁押者在事先证明曾被关押于单独监禁或替代性单位的前提下,就所遭受的精神或情感损害提起联邦民事诉讼。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众议院
- 状态
- 已总结
- 行动
- 提交众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7-23
- 添加日期
-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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