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案修改了联邦法院用以惩处律师提出无理取闹、蓄意骚扰或明显缺乏依据诉讼的相关规则。目前,法官对是否施以处罚拥有自由裁量权,并可从多种处罚方式中做出选择;该法案将使处罚在认定违规后成为强制性措施。该法案还取消了现行的21天宽限期——这段时间原本允许律师在面临处罚前撤回或更正存在问题的诉状,并要求任何处罚都必须包含支付胜诉一方的律师费及相关开支,而不再由法官自由裁量。该法案声明其不会限制新的民权诉讼主张,不过任何提出争议性诉讼的律师——不仅限于针对企业的诉讼——都将面临更严格、更自动化的处罚制度。
公民自由
- 第11条“安全港”期 — 律师将丧失在处罚生效前撤回或更正被指违规诉状的21天窗口期
- 强制性第11条处罚 — 法院必须对违反诉状规则的律师施以处罚,不再享有自由裁量权
- 强制性费用转移处罚 — 被处罚律师须支付对方合理开支及律师费
企业利益
- 被诉企业的诉讼风险 — 强制性第11条处罚提高了提起边缘性民事诉讼的成本
国会摘要
《2025年遏制滥诉法案》 本法案加强《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1条下的处罚规定。第11条为提交至地区法院的诉状、书面动议及其他文件设定标准,并规定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予以处罚。根据第11条标准,诉状、书面动议或其他文件不得出于不正当目的提出,且其主张须有合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 目前,该处罚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未来违反第11条标准的行为。第11条授权法官对不符合标准的律师、律师事务所或当事人施以处罚;仅在对有效遏制违规行为确有必要时,才允许判给受害方赔偿;并要求处罚申请须在正式提交法院前21天送达对方当事人,由此形成一个21天的“安全港”期,当事人可在此期间内撤回或更正被指违反第11条标准的文件。 本法案修订第11条,明确规定处罚制度的目的不仅在于遏制未来违规行为,也在于补偿受害方。该法案要求对违反第11条标准的行为强制施以处罚;要求处罚须包含对受害方因该违规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的赔偿;并取消21天的“安全港”期。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众议院
- 状态
- 已总结
- 行动
- 提交众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9-10
- 添加日期
- 2026-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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