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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8278

《促进运用技术维护监管监督效能法》

YourVoice.Now 摘要透明度与问责制

《促进运用技术维护监管监督效能法》要求七家联邦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财政部、联邦住房金融局和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评估各自的技术系统和采购做法。在本法颁布后180天内,每家机构必须评估过时技术是否限制了其实时监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能力,并审查其购买或开发新技术系统的方式。随后,各机构必须在18个月内向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和参议院银行委员会联合报告调查结果,内容涵盖人员配置、网络安全缺口、行业技术趋势,以及任何计划中的升级及其成本。本法案未拨付新资金;它要求监管机构研究并报告自身技术状况,此后每五年重复该流程。

透明度与问责制

  • 国会监督——监管机构必须每五年向国会报告技术评估情况

国会摘要

《促进运用技术维护监管监督效能法》本法案要求特定联邦金融机构评估其技术能力和采购做法。具体而言,相关机构(美联储理事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财政部、货币监理署、金融犯罪执法网络、联邦住房金融局,以及国家信用合作社管理局)必须评估该机构所使用的技术及其对受其监管的实体开展实时监管评估的能力。此外,各机构在采购或开发新技术系统时,必须评估适用的采购规则和程序,并找出简化这些程序的机会。这些机构必须每五年向特定国会委员会提交报告。除其他内容外,该报告必须包含监管评估中所用技术的概况及任何预期升级、采购做法说明、该机构技术开发人力的概况,以及数据共享程序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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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ress.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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