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联邦税法,外国公司的美国股东须就一类被称为“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的特定低税外国收入纳税。一项新的排除规定,将把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获得的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从GILTI计算中剔除,但仅适用于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已持有股权的个人、信托、遗产或少数人持股公司股东。相关收入必须来自实际在维尔京群岛提供、并与维尔京群岛当地业务相关联的服务。支持者表示,这一变化将有助于鼓励持续投资美属维尔京群岛经济并创造就业机会,而该项排除规定仅适用于一小部分企业主,并非面向所有美国纳税人。
企业利益
- GILTI应税收入范围 — 维尔京群岛服务收入对个人及少数人持股公司股东予以排除
国会摘要
《恢复维尔京群岛经济活力与投资法案》,简称《REVIVE VI法案》 本法案允许受控外国公司的特定美国股东,在计算联邦税务用途的全球无形低税收入(GILTI)时,将符合条件的维尔京群岛服务收入予以排除。法案还要求美国国税局(IRS)就该项排除发布指导意见。(需符合若干限制条件。) 根据现行法律,持有受控外国公司10%以上股份的美国股东,须将该受控外国公司的GILTI计入其应税总收入。GILTI的计算部分基于受控外国公司的“测试收入”(即该受控外国公司的总收入,扣除特定类型收入和股息后的部分)。 根据本法案,特定美国股东(个人、信托、遗产及少数人持股的C类公司)在计算受控外国公司的测试收入时,可将符合条件的维尔京群岛服务收入从该受控外国公司的总收入中排除。 本法案将“符合条件的维尔京群岛服务收入”定义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总收入:由根据维尔京群岛法律设立的公司,因在维尔京群岛提供劳务或个人服务而获得的报酬;可归因于个人为该公司利益在维尔京群岛提供的服务;且与在维尔京群岛开展贸易或经营活动实际相关。 最后,本法案要求IRS就将符合条件的维尔京群岛服务收入从GILTI计算中排除一事发布指导意见。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众议院
- 状态
- 已总结
- 行动
- 提交众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1-31
- 添加日期
- 202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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