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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82参议院2025-07-18金融与金融业

《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指导与设立法》(GENIUS Act)

本法案已于 2025-07-18 成为公法第 119-27 号。

下方摘要描述的是我们最后审阅的版本;生效文本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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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Voice.Now 摘要

你的钱公民自由刑事司法与正当程序企业利益透明度与问责制定向与无关条款

现已成法律:加密美元代币须一比一足额支持,不产生收益,且不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覆盖。

你的钱

代币背后的支持资产——现金或短期国债,足额一比一

对于每一枚流通中的代币,发行人须持有一美元现金、银行存款,或93天内到期的国库券。这些储备金不得出借或挪作他用。

费用以通俗语言披露——上调前须提前7天通知

每家发行人须以通俗语言公布其赎回政策,以及每一项购买和赎回费用。费用上调须至少提前七天通知客户。

发行人倒闭时持有人优先受偿——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前

如果发行人破产,持有其代币的人将在其他债权人之前从储备金中获得偿付。破产法院须尽力在规定听证会后14天内开始这些偿付。

禁止宣称享有联邦保险——这些代币不受FDIC保险覆盖

这些代币不受FDIC存款保险覆盖,也没有政府担保。宣称并非如此属于违法行为,将非稳定币产品宣传为稳定币,每次可处以最高50万美元罚款。

支付给持有人的利息——仅因持有稳定币而获得利息已被禁止

发行人不得仅因人们持有代币而向其支付利息、收益或奖励。此项禁令涵盖以现金、代币或任何其他形式支付的情形。

交易所上的未获批代币——自2028年7月起被禁止

自2028年7月18日起,交易所及其他数字资产公司只能提供获批发行人发行的稳定币。未获批发行人发行的代币须从这些平台下架。

公民自由

对冻结令的限制——须列明具体代币,并允许申诉

符合条件的命令须明确列明其涵盖的具体代币或账户,且须允许复核或申诉。

稳定币支付数据的隐私——未经你同意不得用于广告定向投放

获准发行代币的大型非金融公司不得使用支付数据进行广告定向投放、出售数据,或未经你同意与外部公司共享数据。但仍可为回应传票及其他法律要求而共享数据。

个人钱包不受干预——人与人之间的直接转账不在管辖范围内

本法不涉及两人之间的直接转账、你自己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或存放于你自己硬件或软件钱包中的代币。编写钱包代码或运行网络节点计算机的人也不受本规则约束。

对自己代币的控制权——发行人须依法院命令将其冻结

每家发行人须具备在法院或联邦机构依法下令时冻结、阻断或销毁其代币的能力。不具备此能力的发行人根本不得发行代币。

匿名使用稳定币——发行人须核实身份,报告可疑转账

发行人在反洗钱法律下被视为金融机构。他们须核实账户持有人身份、保存记录、留意可疑转账并予以报告。

刑事司法与正当程序

新设联邦罪名——未经批准发行稳定币,最高可判5年

在美国境内故意未经批准发行支付稳定币,可处以最高100万美元罚款、最高五年监禁,或两者并罚。监管机构可将此类案件移交司法部长处理。

虚假储备金报告可判监禁——CEO和CFO须每月签字确认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须每月签署声明,确认储备金报告准确无误。明知报告虚假仍予签署,将面临与谎报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相同的刑事处罚。

企业利益

稳定币被排除在证券法之外——SEC和CFTC的规则不适用

获批的支付稳定币被排除在六部联邦法律对证券和商品的定义之外。这使发行人无需在SEC和CFTC注册,也不在保护经纪客户的基金覆盖范围内。

银行资本宽松——客户数字资产无需计入资产负债表

监管机构不得强制银行将客户数字资产作为负债列入账目。除日常运营风险外,监管机构也不得要求银行为这些资产额外拨备资金。

申请默认获批——若监管机构错过120天期限

监管机构须在120天内对完整申请作出决定。若错过该期限,申请视为已获批准。

零售商和科技公司发行代币——未获联邦一致投票通过则被禁止

主营业务非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须经财政部长、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和FDIC主席一致同意方可发行代币。三者须认定不存在对银行体系的重大风险,且须对支付数据的使用施加限制。

透明度与问责制

月度储备金报告——公布于各发行人网站,并经审计师核查

每家发行人须在其网站公布未偿代币数量及其支持资产情况,包括这些资产的期限和存放地点。外部会计师事务所每月核查相关数据。

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未偿代币超过500亿美元须提供

未偿代币超过500亿美元的发行人须公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除非其已向SEC提交相关报表。审计须遵循上市公司标准,并须披露关联方交易。

官员的稳定币持有情况须披露——超过5,000美元起须申报

联邦财务披露表格现已涵盖稳定币持有情况。5,000美元及以下的金额无需列明。

禁止有金融重罪前科者任职——不得担任高管或董事

因内幕交易、挪用公款、网络犯罪、洗钱、资助恐怖主义或金融欺诈而被定罪者,不得担任稳定币发行人的高管或董事。监管机构在审核申请时也会考量这一点。

禁止官员发行稳定币——适用于国会议员和高级任命官员

法律确认现行道德规范禁止这些官员在任职期间发行稳定币。相关规定点名适用于国会议员和行政部门高级官员。

定向与无关条款

储蓄机构的特殊豁免——稳定币储备金无需计入住房贷款测试

联邦储蓄机构通常须将大部分资产用于住房相关贷款。为稳定币提供支持的储备金不计入该测试范围。

对提前立法州份的照顾——其大型发行人可继续接受州监管

在本法之前已对数字资产实施监管的州享有有利推定。其发行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发行人可继续接受州监管,除非联邦监管机构提出清晰且令人信服的问题证据。

关于本法案的更多内容

锚定美元的数字代币现在有了联邦规则。如果你不使用这类代币,一切照旧。如果你持有代币,发行人必须为每一枚代币准备一美元现金或短期国库券。发行人不得将这些储备金借出。他们必须每月公布代币的支持资产情况。他们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列出每一项购买和赎回费用。费用只能在提前七天通知后才能上调。 这些代币不会给你带来任何收益。法律禁止发行人仅因你持有代币而支付利息或收益。这些代币没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保险,也没有政府担保。宣称并非如此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发行人倒闭,持有人将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从储备金中获得偿付。在危机时期,监管机构可能限制你兑现的速度。 只有获批公司才能发行这类代币。发行人可以是银行下属机构、联邦批准的非银行机构,或规模低于100亿美元的州批准公司。未经批准发行可被判处最高五年监禁并处以最高100万美元罚款。发行人必须核实客户身份。他们必须报告可疑转账。他们还必须能够在法院或监管机构下令时冻结或销毁代币。此类命令必须列明其涵盖的具体代币。这些命令可以申诉。 相关规则将于2027年1月18日,或监管机构发布最终规则后120天生效,以较早者为准。从2028年7月起,交易所只能出售获批代币。直接转给他人的代币不受本法约束。你自己钱包中持有的代币也不受约束。大型零售或科技公司发行前须获得联邦一致投票通过。它们也不得使用支付数据进行广告定向投放。法律规定这些代币不属于证券或商品。

国会摘要

指导与设立美国稳定币国家创新法(简称GENIUS Act)本法案为支付稳定币(一种发行人必须按固定价值兑付的数字资产)建立监管框架。根据本法案,只有许可发行人才可发行供美国居民使用的支付稳定币,但存在若干例外和安全港规定。许可发行人须为受保存款机构的子公司、联邦合格非银行支付稳定币发行人,或州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人。许可发行人须接受相应联邦或州监管机构的监管。许可发行人可选择接受联邦或州监管;但州监管仅适用于稳定币发行规模在100亿美元及以下的发行人。许可发行人须按规定使用美元现金或其他同等流动性资产,对稳定币保持一比一的储备金支持。许可发行人还须公开披露其赎回政策,并每月公布储备金详情。本法案就以下事项规定了要求:(1)储备金的再利用;(2)为稳定币提供保管服务;以及(3)对联邦合格发行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权限。本法案允许外国稳定币发行人通过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在美国境内发售、销售或提供稳定币,但须符合相关要求,包括财政部须认定其受到可比的外国监管。根据本法案,经许可的支付稳定币在法律上不被视为证券或商品。但许可发行人须遵守《银行保密法》中有关反洗钱及相关事项的规定。(第3条)本条规定,只有依本法案获得许可的支付稳定币发行人方可在美国境内发行支付稳定币。故意违反此要求的,每次违规可处以最高100万美元罚款、最高5年监禁,或两者并罚。财政部可制定法规,为符合本法案宗旨、范围有限且适用于极小额交易的情形设立有限的安全港,豁免适用此要求。自本法案颁布之日起三年后,数字资产服务提供商禁止发售或销售非由许可发行人发行的稳定币。提供商也禁止在美国境内发售、销售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外国发行的支付稳定币,除非其符合本法案第18条规定的要求。(第4条)本条为许可发行人规定了相关要求。发行人须按一比一的比例保持储备金。储备金须由以下资产构成:美国硬币和货币;存放于受保存款机构的活期存款或份额;特定的财政部票据、债券或国库券;根据特定回购协议或逆回购协议收到的资金;投资于本清单所列特定获批资产的特定投资公司证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机构批准的同等流动性联邦资产;或本清单所列的特定代币化形式储备资产。发行人须遵守赎回要求,例如建立及时的赎回程序,并披露此类程序及相关费用。发行人还须按月报告其储备金构成。这些报告须经注册公共会计师事务所审查,并由发行人的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签字确认。本条禁止储备金的再抵押(即重复使用),但存在有限例外。主要联邦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联邦监管机构)以及适用情形下的州支付稳定币监管机构(州监管机构),须制定法规以落实资本要求、流动性储备标准、储备资产多样化标准和风险管理标准。发行人须遵守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要求。本条就许可发行人的经营活动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禁止发行人以客户须从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购买额外付费产品或服务为条件提供服务。大型发行人(合并未偿发行总额超过500亿美元者)须按照公认会计准则公布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本条禁止非金融服务类上市公司发行支付稳定币,除非该公司获得稳定币认证审查委员会的一致批准。合并未偿发行总额不超过100亿美元的州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人,若其所受州监管与本法案下的联邦监管框架实质相似,可选择接受州监管。若发行规模超过该数额,发行人须转为接受联邦监管、获得联邦监管机构豁免以继续接受州监管,或停止发行稳定币直至发行规模降至门槛以下。(第5条)本条为受保存款机构子公司发行的稳定币,以及经货币监理署(OCC)特许发行支付稳定币的特定实体,规定了相关要求。联邦监管机构须为此类实体建立申请程序和监管框架。本条规定了申请审核、拒绝理由说明及申诉程序的相关要求。(第6条)本条规定了受联邦监管的支付稳定币发行人的监督、检查和执法要求。相关条款包括就财务状况、风险管理、本法案合规情况,以及制裁和反洗钱要求合规情况的报告。本条规定,合并未偿发行总额低于100亿美元的支付稳定币发行人,若非州合格支付稳定币发行人,则须接受联邦监管。本条为受联邦监管者违反本法案的行为设立了民事罚款。(第7条)本条确立了州监管机构对符合条件并选择接受州监管的发行人的监管权限。在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联邦储备委员会可对州发行人行使执法权。在此类情况下,货币监理署须对非银行类州发行人行使执法权。(第8条)本条要求外国发行人遵守合法命令的条款,方可在美国境内发售、销售或提供支付稳定币交易。本条规定了执法和申诉条款。财政部可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就个案逐一豁免对不合规外国发行人所发行外国支付稳定币在美国境内二级市场交易的禁令。(第9条)财政部须就金融机构用于侦测涉及数字资产的非法活动的方法、技术或策略征求公众意见,并对这些方法、技术或策略开展研究和风险评估。财政部须向国会报告其立法建议,金融犯罪执法网络须根据评估结果发布规则。(第10条)本条为支付稳定币储备金、抵押品,以及用于发行稳定币的私钥的托管或保管服务规定了相关要求。除其他要求外,此类财产须单独入账,不得与托管方的其他资产混同。(第11条)本条规定了支付稳定币及稳定币发行人在破产和无力偿债程序中的处理方式,包括其债权受偿顺序、启动自动中止的条件,以及储备金作为破产财产的处理方式。联邦监管机构还须就发行人潜在无力偿债程序相关议题提交报告。(第12条)联邦监管机构在评估后认为有必要时,可为发行人规定技术标准,以促进其与其他发行人及更广泛数字金融体系之间的兼容性和互操作性。(第13条)本条要求监管机构制定法规以实施本法案,联邦和州监管机构须与财政部酌情协调。(第14条)本条要求财政部就非支付类稳定币开展研究并提交报告,包括内生抵押型支付稳定币(即发起人承诺将按固定货币金额予以兑换、赎回或回购,且仅依赖同一发起人创建或维护的另一数字资产的价值来维持固定价格的数字资产)。(第15条)本条要求联邦监管机构每年就支付稳定币活动趋势、支付稳定币发行人申请者数量,以及支付稳定币活动对更广泛金融体系安全稳健性构成的潜在金融稳定风险提交报告。(第16条)本条界定了与本法案相关的权限,例如规定本法案不限制存款机构、信用合作社、国民银行或信托公司发行代表存款或份额的数字资产的权限。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不得要求金融机构将其托管的特定数字资产作为负债列入财务报表或资产负债表。(第17条)本条规定,许可发行人发行的支付稳定币在联邦法律下不属于证券或商品。(第18条)本条为本法案对外国发行支付稳定币的禁令规定了例外情形。适用该例外须满足:外国发行人须受到财政部认定为与本法案要求相当的外国监管和监督。该外国发行人还须在货币监理署完成注册,在美国金融机构持有充足储备金(存在例外情形),且发行人所在国须不受美国制裁。本条就财政部认定某外国是否具有可比监管和监督要求规定了相关要求,包括申请认定的程序、财政部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及财政部撤销先前认定的程序。本条还规定了货币监理署的注册要求。财政部可在美国与具有可比监管要求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实施对等或双边协议。(第19条)本条要求特定联邦雇员在必要的财务披露中,披露其持有的超过5,000美元的许可支付稳定币。(第20条)本法案自以下两者中较早者生效:(1)颁布之日起18个月;或(2)联邦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本法案的最终法规之日起120天。

立法主题

会计与审计行政法与监管程序银行账户、存款与资本银行与金融机构监管Bankruptcy商业记录民事诉讼与责任国会监督Currency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数字媒体Financial crises and stabilization金融服务与投资欺诈与金融犯罪政府研究与调查Interest, dividends, interest rates国际货币体系与外汇司法程序与行政司法审查与上诉

详细信息

国会届次
119th
议院
参议院
状态
已总结
行动
公法
行动日期
2025-07-18
添加日期
2026-07-30
来源
Congress.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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