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中国法案》禁止联邦政府使用交通资金或交通部任何拨款,采购由中国或其他受限国家的实体生产、拥有或控制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和轨道车辆),同时禁止为上述车辆提供联邦资助的燃料加注或充电基础设施。美国贸易代表(USTR)须在法案颁布后30天内发布初始禁购实体名单,在前180天内每90天更新一次,此后每年更新。禁令适用于整车以及采用受限实体提供的电力传动系统的轨道车辆。接受联邦交通补助的公共交通机构及其他受助方,实际上被禁止在任何新合同下使用联邦资金采购中国制造的公共汽车或轨道车辆,但已在进行中的合同可继续执行。安全检查、调查以及联邦研究测试用途可豁免。
企业利益
- 联邦采购优惠——禁止中国车辆使合同流向国内及盟国制造商
对普通家庭的影响
- 公共交通机构采购成本——供应商池收窄可能推高公共资助交通的成本
透明度与问责制
- USTR公开名单——受限实体登记册须在30天内完成
- 名单更新频率——前6个月每90天更新,此后每年更新
国会摘要
《禁止交通运营采购中国产品法案》,简称“禁止中国法案”(STOP China Act) 本法案禁止将联邦交通资金用于向与中国、朝鲜、俄罗斯或伊朗(即“受限国家”)存在关联的实体购买滚动车辆(如轨道车辆或公共汽车)或燃料加注、充电基础设施。总体上,这取代了现行禁止将联邦交通管理局(FTA)资金用于向特定国家公司所有或控制的制造商购买滚动车辆的规定。 具体而言,交通部(DOT)资金(包括FTA资金)不得用于向与受限国家存在关联的实体购买滚动车辆或公共汽车燃料加注、充电基础设施。对于采用上述实体提供的电力传动系统的车辆,该禁令同样适用。 禁令广泛适用于与受限国家存在关联的公司、合资企业、个人和组织。适用实体的例子包括:活动受受限国家指挥或资助的个人,以及由受限国家或该类个人拥有或控制的实体。 美国贸易代表(USTR)须发布适用实体名单,并每年更新。 本法案为以下用途提供例外:用于检查或调查车辆或设备;以及用于车辆安全研究、开发或测试的机动车辆或燃料加注、充电站。
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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