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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886参议院2025-05-22对外贸易与国际金融

《严惩非市场经济体规避关税法》(ANTE法案)

YourVoice.Now 摘要

企业利益对普通家庭的影响透明度与问责制

将生产转移至第三国以规避关税的行为,可能导致对中国关联企业征收对等的美国关税。

企业利益

  • 外国关联生产商面临关税风险——第三国工厂可能被征收对等关税
  • 纳入管制的持股门槛——非市场经济国家持股达25%即被纳入管制范围

对普通家庭的影响

  • 对受管制第三国商品征税——新关税将适用于受影响的进口商品

透明度与问责制

  • 向国会说明理由——贸易代表办公室若不采取行动须作出说明
  • 调查时限——45天内决定是否立案,180天内作出规避认定

详细内容

与中国等国有关联的企业将无法通过把生产转移到国外来规避美国关税。贸易代表办公室可以对企业转移到第三国的此类行为展开调查。如果该工厂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关税,该机构可以征收与之相当的关税。这项新关税的税率不得低于被规避的原关税。 只要某非市场经济国家拥有或控制一家公司,该公司就会被纳入管制范围。持有25%的股权即符合条件,包括通过合资企业或衍生工具间接持有的股权。调查可以由该机构自行发起,也可以应国会或受影响企业的请求发起。该机构须在45天内决定是否启动调查,随后有180天时间作出认定。若该机构决定不采取行动,必须向国会说明理由,包括不采取行动的经济影响。

国会摘要

本法案(《严惩非市场经济体规避关税法》,简称“ANTE法案”)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调查并对“受管制实体”采取补救措施,此类实体通过在他国投资来规避或试图规避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如中国)征收的关税。根据本法案,“受管制实体”(如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1)由非市场经济国家拥有、控制、管辖或指挥,或由其运营;且(2)在最近12个月内的任一日期,该实体至少25%的股权由一个或多个依据非市场经济国家法律设立的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目前,《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允许USTR对外国违反美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下权利、或以不正当、不合理或歧视性方式加重或限制美国商业的行为采取关税反制措施。例如,2018年USTR曾依据第301条对多种自中国进口的商品征收关税。本法案允许USTR调查某受管制实体是否在未被第301条关税覆盖的其他国家设立或已设立投资(如生产设施),以规避该关税。一旦作出肯定认定,USTR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例如对与该非市场经济国家相关的商品征收与原关税相当的关税。

详细信息

国会届次
119th
议院
参议院
状态
已总结
行动
提交参议院
行动日期
2025-05-22
添加日期
2026-07-23
来源
Congress.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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