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案以已故民权领袖、佐治亚州国会议员约翰·刘易斯(John Lewis)命名,是对1965年《投票权法》的全面重写,旨在恢复联邦监督职能——该职能实际上已于最高法院2013年谢尔比县诉霍尔德(Shelby County v. Holder)裁决后被拆解。 第一章将在新的滚动式覆盖公式下恢复第5条"预先批准"制度——即历史上要求具有投票歧视记录的司法管辖区在更改投票规则前须获得联邦批准的规定——覆盖范围基于近期违规记录(例如,在过去25年内发生15起或以上投票权违规事件的州将被纳入覆盖)。 本法案还将要求对特定"已知做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预先批准,无论哪个司法管辖区变更这些做法均须适用,包括选民身份证要求、投票站关闭或合并、选民名册清理、证明文件要求,以及在人口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后的选区重划。 其他章节还包括:加强第2条以便原告更容易证明某项投票规则削弱或剥夺了少数族裔的投票权(以扭转最高法院近期的限制性解释);扩大法院命令的"纳入"救济措施,使任何违反联邦投票权的司法管辖区均可被置于预先批准管辖之下;扩大双语选票要求和美洲原住民投票保护;加强联邦选举观察员项目;保障胜诉方的律师费;并扩大司法部的执法权限。 第二章新设联邦刑事处罚,对恐吓或威胁选举工作人员、选票监察员、计票人员,以及威胁相关工作人员使用的实体或数字基础设施的行为,处以最高六个月监禁(若涉及人身伤害或使用武器则最高一年)——这是对2020年大选后针对选举官员的恐吓浪潮的直接回应。
国会摘要
2025年约翰·R·刘易斯投票权促进法案 本法案建立了新的标准,用于确定哪些州及政治分支机构在变更投票程序生效前须获得联邦预先批准。预先批准(preclearance)是指在作出影响投票权的法律变更前,须先获得司法部(DOJ)或哥伦比亚特区美国地区法院批准的程序。 若某州在过去25年内发生以下情形,则该州及其所有政治分支机构在此后10年内,针对投票程序变更须申请预先批准: - 该州发生15起或以上投票权违规事件;或 - 发生10起或以上违规事件,其中至少1起由该州自身实施。 若某政治分支机构在过去25年内独立发生3起或以上投票权违规事件,该分支机构也须在此后10年内就投票程序变更申请预先批准。 在少数族裔群体比例达到特定门槛的州和政治分支机构,须在实施前对特定程序进行预先批准,例如选区划分。 州和政治分支机构须公开告知投票程序变更事项。 本法案授权司法部要求州或政治分支机构提供特定文件或回答问题,以执行投票权相关规定。 本法案规定了法院在审理投票程序质疑案件时须考量的因素,例如该州或政治分支机构官方投票歧视历史的严重程度。 本法案还包含对选举工作人员、投票站及选举基础设施的特定保护条款。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参议院
- 状态
- translated
- 行动
- 提交参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7-29
- 添加日期
- 2026-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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