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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971参议院2026-04-13商业

《小企业创新与经济安全法案》

本法案已于 2026-04-13 成为公法第 119-83 号。

下方摘要描述的是我们最后审阅的版本;生效文本可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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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rVoice.Now 摘要

公民自由企业利益透明度与问责制

小企业研究资助将持续至2031年,新增安全审查程序,单笔资助最高可达3000万美元。

公民自由

说明拒绝资助的理由——具体披露多少由机构自行决定

当机构因安全顾虑拒绝一项申请时,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向该企业说明审查结论及作出该结论的依据。法律允许机构出于国家安全考虑限制所披露的信息。被拒绝并不妨碍该企业在之后一轮申请中再次提出申请。

因监管名单关联而被拒绝资助——现需核查八份联邦名单

各机构必须将每一位申请人与八份政府名单进行核查,其中包括强迫劳动名单和中国军方相关企业名单。若申请企业与名单上的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存在关联,可作为拒绝申请的依据。

个人境外关联受审查——所有者、关键员工和雇员均须接受审查

审查现在涵盖企业及其员工的境外所有权、贷款、投资和商业关系,也涵盖境外许可协议和合资企业。

企业利益

小企业研究资助——延长六年,至2031年9月30日

SBIR和STTR计划让小企业能够获得联邦研究资金。这两个计划的授权已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本法案将其重新启动,授权期限延长至2031年9月30日。

单笔资助最高3000万美元——面向多次获奖企业的新渠道

研究预留资金超过1亿美元的机构,可将其中至多百分之零点五用于这类更大额的资助。企业必须此前获得过第二阶段资助,并须按一比一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相关工作必须在48个月内完成。这笔资金来自支付较小额资助的同一笔预算。

资助获得者后续合同更易获取——现要求开展人员培训

联邦采购人员必须接受关于第三阶段资助的培训,该阶段允许机构无需重新招标即可向资助获得者采购。机构还必须为此类采购制定更简明的标准合同和更清晰的规则。

无需第一阶段获奖即可申请第二阶段资助——新增能源部和NASA

部分机构可以跳过金额较小的第一阶段资助,直接发放金额较大的第二阶段资助。能源部和NASA现已加入这份机构名单,该选项的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9月30日。

一家企业可提交的提案数量——机构须设定年度上限

自2027财年起,各机构必须为所有企业设定统一上限,限制其可提交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提案数量。机构可以对紧急课题豁免这一上限,但每年豁免的课题数量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透明度与问责制

公开记录资助资金流向——后续合同现须加以标注

公开的资助数据库必须记录每笔资助的类型,包括新增的3000万美元级别资助。政府范围内的合同数据库也必须显示哪些后续合同源自这项研究。

3000万美元资助渠道设定终止日期——2031年9月30日

设立3000万美元资助渠道的条款将于2031年9月30日失效。除非国会再次采取行动,否则其所修改的法律条文将恢复到此前的表述。

对申请人审查情况的监督研究——期限从3年延长至8年

2022年增设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同时要求政府问责局对该审查制度的运作情况开展研究。本法案将该研究的截止期限再延长五年。

有关这些资助的常设监督报告——相关要求已取消

2012年的一部国防法律要求政府问责局就SBIR和STTR计划提交报告。第10条取消了这项要求。

关于本法案的更多内容

面向小企业的联邦研究资助计划,授权期限现已延长至2031年9月30日。SBIR和STTR这两个项目此前已于2025年9月30日到期失效。如果你不是这类资助申请企业的所有者或员工,你不会看到任何变化。各机构还可以将2026年度未用完的资助资金结转到2027年度使用。 各机构现在必须将每一位申请人与八份联邦监管名单进行比对核查。这些名单涵盖强迫劳动、与中国军方有关联的企业,以及被禁止使用的电信设备。审查还会关注企业所有者、关键员工和雇员的境外资金往来和商业关系。机构可以因这些关联而拒绝授予资助,但必须建立一套机制,向该企业说明作出拒绝决定的依据。机构仍可以保留可能泄露机密的信息不予披露。被拒绝并不妨碍该企业再次申请。 一条新的资助渠道允许机构在四年内向一家企业发放最高3000万美元的资助。只有此前获得过第二阶段资助、并能提供与联邦资金等额配套资金的企业才有资格申请。研究预算超过1亿美元的机构,可将其预算的至多百分之零点五用于这类资助。这一渠道将于2031年9月30日终止。自2027年起,各机构还必须对一家企业每年可提交的提案数量设定上限。公共记录现在必须显示,哪些后续合同是由这些资助项目衍生而来。

国会摘要

小企业创新与经济安全法案本法案将小企业创新研究(SBIR)计划、小企业技术转让(STTR)计划及相关试点计划的授权延长至2031财年,并对其进行修改。(SBIR和STTR计划由多个联邦机构管理,为国内小企业开展具有商业化潜力的研究与开发项目提供竞争性资助。)具体而言,本法案扩大了管理这些计划的联邦机构的职责,要求其评估申请资助的小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若某机构因安全原因拒绝一项申请,该机构必须向该小企业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依据。此外,各机构必须为每个财年设定上限,规定一家小企业可就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招标提交的提案数量上限。本法案还扩大了对机构合同官员及采购人员的培训要求,涉及SBIR和STTR计划下第三阶段(技术商业化)资助。本法案还为关键技术领域设立了战略突破性拨款。这些是向展示出有效技术并获得配套资金的小企业发放的额外第二阶段SBIR和STTR资助。

立法主题

先进技术与技术创新亚洲中国计算机安全与身份盗窃计算机与信息技术数据收集、共享与保护政府贷款与贷款担保知识产权Military assistance, sales, and agreements绩效评估Public contracts and procurementResearch administration and fundingResearch and development小企业管理局小企业颠覆活动Technology assessmentTechnology transfer and commercialization

详细信息

国会届次
119th
议院
参议院
状态
已总结
行动
公法
行动日期
2026-04-13
添加日期
2026-05-21
来源
Congress.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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