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权益——基金经理作为报酬获得的投资利润份额——将按普通收入而非较低的长期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这一变化针对通过合伙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私募股权、对冲基金和房地产基金经理。根据新的《国内税收法典》第710条,其持有的基金资本利得、合格股息和小企业股票收益份额均将被重新认定为普通收入,按最高37%的税率征税,而非20%的最高资本利得税率。出售附带权益股份所获收益也将被视为普通收入,且该收入将新增缴纳自雇税义务。经理人自有资金投资(「合格资本权益」)仍保留正常资本利得待遇,境内C类公司基本不受影响。该法案废除现行三年持有期规则(第1061条),并对试图规避新规的少缴税款加收40%罚款。
企业利益
- 基金经理附带权益的资本利得待遇 — 按普通收入征税
- 附带权益的合格股息待遇 — 股息按普通收入征税
- 附带权益的第1202条小企业股票排除 — 收益全额征税
- 第1061条附带权益持有期规则 — 废除
- 公开交易合伙企业中附带权益的合格收入身份 — 10年分阶段调整
- 基金经理附带权益的自雇税 — 现已涵盖此类收入
透明度与问责制
- 基金经理的申报和记录保存规则 — 由财政部规定
- 对规避新规少缴税款的40%罚款 — 反规避执法
国会摘要
《2025年附带权益公平法》该法案按普通收入税率对附带权益收入征税,并对附带权益作出其他调整。(部分例外情形适用。)背景说明:私募股权公司或对冲基金(通常以合伙制架构运营)的普通合伙人一般从其管理的资产利润中获取一定份额(称为附带权益)。根据现行法律,附带权益被认定(出于联邦税务目的)为合伙企业资本权益,因此按资本利得税率征税(该税率可能低于适用的普通收入税率)。根据该法案,可归因于附带权益的净资本利得和损失被重新认定为普通收入和损失,因此按普通收入税率征税。(部分例外情形适用。)该法案还将合伙人出售或交换附带权益所获货币(或财产公允市价)作为普通收入处理。(因此,法案将所谓的「热资产规则」扩展至涵盖附带权益。)此外,法案规定,合伙企业以附带权益换取合伙企业其他财产权益的分配,视为该财产的买卖或交换,因此要求合伙人就分配的附带权益确认普通收益。最后,法案对附带权益收入征收自雇税。
详细信息
- 国会届次
- 119th
- 议院
- 参议院
- 状态
- 已总结
- 行动
- 提交参议院
- 行动日期
- 2025-02-06
- 添加日期
-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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